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嘉执字第32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群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余姚市瑞升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本院执行的上海群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瑞升健身器材有限公司(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30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姚市瑞升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人民币108462.92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526.94元。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仅1000余元;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群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依据(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顾慧萍审判员陆琦审判员陈伟明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黎晨
审判长:顾慧萍审判员:陆琦审判员:陈伟明
书记员:黎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