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本院执行的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81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江市华亿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500元、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缴纳案件诉讼费1172.5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2006年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鉴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慧萍审判员:陆琦审判员:陈伟明
书记员:唐武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