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星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新建区**小区。法定代理人:丘斌。被执行人: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法定代表人:何桂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桂林星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