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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道财与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包执字第0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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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道财,男,1963年2月3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程明,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盛景融城**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5783162-9。法定代表人:梁飞,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彭道财与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正海代理审判员:牛春风代理审判员:夏凯

书记员:夏云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