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长来,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马超,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郭长来与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1)定民二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利审判员:张文曦代理审判员:汪民军
书记员:吴远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