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天泵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巨隆石化电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第00528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巨隆石化电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巨隆石化电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巨隆石化电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