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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咸阳正奇电子(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陕西海星连锁超市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购宝商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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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咸阳正奇电子(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海星连锁超市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购宝商业集团(GlobalMartLimited)。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正奇电子(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海星连锁超市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购宝商业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咸阳正奇电子(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1108.08元。执行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