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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元存财与元虎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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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元存财,男,汉族。被执行人元虎子,男,汉族。

元存财与元虎子买卖合同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已生效,申请人元存财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履行了期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该案案款5800元整,该案已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