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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孝郎与高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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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孝郎,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水生,男,汉族。

张孝郎与高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白水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孝郎依据该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拖欠农资款人民币9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962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该案案款分两次履行完毕,申请人业已领取,有双方交、领款条收据在卷为凭,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