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孝郎,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水生,男,汉族。
张孝郎与高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白水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孝郎依据该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拖欠农资款人民币96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962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该案案款分两次履行完毕,申请人业已领取,有双方交、领款条收据在卷为凭,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