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科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泰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在马鞍山市慈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259360元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