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广涛,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守华,住郓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广涛与被执行人张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三年一月七日向被执行人张守华发出执行通知,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守华外出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正建审判员:刘晓明审判员:刘丙库
书记员:侯京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