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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与陈泽溪、陈铭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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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泽溪。被执行人陈铭倩。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桂仲案字第3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月2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泽溪、陈铭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800.1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桂仲案字第3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秦好成

书记员:梁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