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泽溪。被执行人陈铭倩。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桂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桂仲案字第3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月2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泽溪、陈铭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800.1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桂仲案字第3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秦好成
书记员:梁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