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梁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师海,男,汉族。
申请人贺梁辉与被执行人张师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04)白水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0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暂无能力,致该案退出执行程序。2013年4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54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申请人同意让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500元后,剩余案件款自愿放弃。案件款55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4)白水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赵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