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现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亮申请执行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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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现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亮申请执行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