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董事长。被执行人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