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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朱占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文法执字第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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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朱占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金海,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占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金海名下财产6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李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