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魏艳旗、韦海霞申请执行杨爱英、史振忠、史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文法执字第3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魏艳旗,男,汉族。申请人韦海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爱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史振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史海青,男,汉族。

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韩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