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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乔运海、李井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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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乔运海,男,汉族。申请人李井只,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双平,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运海、李井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双平名下财产1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李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