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爱英申请范豫、刘改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27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爱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范豫,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改珍,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爱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豫、刘改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韩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