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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国升与孟东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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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国升,男,汉族。被执行人孟东菊,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安乐镇。

申请执行人冯国升与被执行人孟东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9日审结。该案(2013)李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国升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2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25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执行费人民币315元,共计人民币280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04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姜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