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娜莉,总经理。
李志强诉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李志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春尧
书记员:贾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