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物配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英治,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兆林,董事长。
河南省物配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金民二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省物配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鸿基置业有限公司有款项尚未领取。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海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2214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执行员张海旺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