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刘郑生。
王静与刘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郑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刘郑生已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郑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