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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毕占国与吴江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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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毕占国。被执行人吴江松。

毕占国诉吴江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江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毕占国于2013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吴江松的配偶系录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江松及配偶录艳银行存款42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