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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会玲与铜川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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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会玲,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经理。

张会玲与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会玲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286.8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张会玲支付建材款67286.80元、利息80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5000元后再未履行。经本院查询帐户后,强制从其帐户中划拨剩余款项70286.80元,并向被执行人铜川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1029元执行费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王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