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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东莞塘厦成丰纸品厂、华丰纸品公司与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深龙法执字第5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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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莞塘厦成丰纸品厂,住所地东莞市。申请执行人华丰纸品公司,住所地香港。被执行人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本院在执行东莞塘厦成丰纸品厂、华丰纸品公司与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深中法涉外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3740元、执行费1006元。现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完美鑫海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塑机两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