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殷某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诉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陈某共同向深圳市某某机关办理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花园某期某栋某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花园某期某栋某号房产转移到陈某名下,有关过户手续的办理的费用由陈某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贾延涛
书记员:柯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