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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资汇源电子有限公司与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深龙法平执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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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资汇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039296-7。法定代表人刘承周。委托代理人彭某,广东某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9282520。法定代表人宋进友。委托代理人单某良,广东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倒闭破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经本院委托评估拍卖获得拍卖款共计人民币138万元,本院依法扣除其他费用后,尚无剩余财产可供普通债权进行分配。除此之外,本院向各银行、国土部门、工商、证券、车辆管理部门询查,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伟审判员:陈璟审判员:张智强

书记员:李海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