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旺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庆安航空大厦1201,组织机构代码661018232。法定代表人李福聪。委托代理人黄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吕庆华。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粤ASXX**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案分得执行款13877.16元,扣除执行费108元后,申请人实得13769.16元。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证券股权、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经查实,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伟审判员:陈璟审判员:张智强
书记员:李海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