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辉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兴华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7189850-1。法定代表人翟祖明。委托代理人庄某龙,广东某鹏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广东威力王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民工业区**织机构代码:719282520。法定代表人宋进友. 委托代理人单某良,广东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人民币451844.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倒闭破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经本院委托评估拍卖获得拍卖款共计人民币138万元,本院依法扣除其他费用后,尚无剩余财产可供普通债权进行分配。除此之外,本院向各银行、国土部门、工商、证券、车辆管理部门询查,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伟审判员:陈璟审判员:张智强
书记员:李海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