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562元(含本金40145元、诉讼费971元、保全费880元及执行费566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扣划后解除原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春秀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