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唐龙路**,组织机构代码76636025-3. 法定代表人苏柄坤。被执行人东莞市天天渔村四海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凤平路组织机构代码66982080-1. 法定代理人黄晓勋。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又去东莞市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伟审判员:陈璟审判员:张智强
书记员:李海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