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淑达机电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英被执行人贵州天和信工矿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云民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重庆淑达机电技术开发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天和信工矿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天和信工矿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3)云执字第5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卫国审判员:何学德审判员:王金华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