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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忠爱申请执行王红霞、张继军、申兴太、杨焕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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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忠爱,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红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继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申兴太,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焕菊,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忠爱申请执行王红霞、张继军、申兴太、杨焕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韩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