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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亮申请执行河南京成房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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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现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亮申请执行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刘立铭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