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34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韩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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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34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韩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