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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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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金旺临化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34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王建军

书记员:韩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