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隆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被执行人崔婷,女,汉族。被执行人常菁,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毅鹏,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保伟,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隆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婷、常菁、杨毅鹏、赵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12)文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137300元、法定执行费),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崔婷、常菁、杨毅鹏、赵保伟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