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闫汝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52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金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闫汝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寿光市宏安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汝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蔡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