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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哈维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晟成农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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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哈维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东方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崔恒强,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定市晟成农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百花西路**。法定代表人韩文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哈维斯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晟成农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青法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