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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州市一润农膜厂与刘树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青法执字第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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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一润农膜厂,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东朱良村法定代表人铁素芹。被执行人刘树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一润农膜厂与刘树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苏NRY7**比亚迪轿车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341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34160元。申请执行标的95433元,被执行人还有61273元及利息未还。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青法东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