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精华塑料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道荣,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百威农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学德,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学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百威农药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州市精华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百威农药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程学德为被执行人山东百威农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被执行人山东百威农药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程学德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百威农药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担保人程学德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程学德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金良审判员:王彦山审判员:江海波
书记员:杨广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