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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继孔与冯世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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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继孔。被执行人冯世都。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继孔与被执行人冯世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世都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蔡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