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程世超。
本院执行李军与程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程世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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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程世超。
本院执行李军与程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程世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