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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勇与殷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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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勇。被执行人:殷有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商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殷有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殷有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金良审判员:王彦山审判员:江海波

书记员:杨广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