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德辉。被执行人王文贵。被执行人宫风英。被执行人王立鹏。被执行人青州市顺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西夏洛村。法定代表人宫风英,经理。被执行人青州市鲲鹏矿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西夏洛村。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经理。被执行人王立明。被执行人青州市欧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西夏洛村。法定代表人王立明,经理。被执行人宫风光。被执行人孟凡香。被执行人青州市志光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孟凡香,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德辉与王文贵等10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宫风光的鲁GQE0**、王立明的鲁VUG7**、鲁V7U7**;已扣押了王立明的鲁VUG7**。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