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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窦吉兴与窦吉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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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窦吉兴。被执行人窦吉兴。

本院在执行窦吉兴与被执行人窦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窦洪欣银行无存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