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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丽伟与李国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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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韩丽伟。被执行人李国杰。

本院在执行韩丽伟与李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