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红亮。被执行人王同海。
本院在执行李红亮与王同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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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红亮。被执行人王同海。
本院在执行李红亮与王同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