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恩来。被执行人杨玉起。
本院在执行宋恩来与被执行人杨玉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所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商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文广审判员:刘军审判员:刘洪军
书记员:商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