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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治和与马军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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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治和,男,生于1953年10月1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马军会,男,生于1964年12月10日,汉族,居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0)合民初字第100号李治和与马军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军会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在合水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的存款予以提取,申请人李治和已领取执行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0)合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